2004年消防和救援服务法第21章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消防服务由地方政府管理,在大多数情况下,责任被下放给警察。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消防部门被收归国有(NFS),双方同意停止敌对行动,将消防队归还给地方当局。1947年,《消防服务法》成为法律,使消防服务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并为如何建立和管理消防服务提供了法律框架。其核心功能是灭火,而很少涉及消防服务的其他功能。第1(1)(f)款界定了消防安全的角色,该段规定消防局应应要求提供防火建议,而关于特别服务名册,该段规定消防队的设备可用于除消防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最初没有问题,因为次要功能需要的资源很少。到1970年,次要功能需要更多的资源,特别是消防安全。随着《防火预防法》的实施,消防安全部门的工作人员大幅增加。消防安全主任须确保所有处所均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这是通过对房地进行调查、重新检查和最后颁发消防证书来实现的,这证明是昂贵的,因为需要人力资源。
消防预算部分来自政府,被称为收入支持赠款,社区收费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常备开支分摊额是根据消防队的业务承担额计算的,由于法律对次要职能没有规定,因此不包括在计算消防津贴内。
由于次要职能需要额外的资源,预算出现短缺,问题越来越多。为了解决预算问题,消防部门开始游说政府通过一项新的消防服务法案,该法案将包括对所有次要职能的规定。其结果就是《2004年消防和救援服务法案》,现在已经成为法律。
2004年消防和救援服务法第21章
本页上的信息应与2004年消防救援法案第21章可在上述地点购买。它于2004年7月22日获得皇家批准。
简介
这些说明是由副总理办公室编制的,目的是帮助读者理解该法案。注释需要与法案一起阅读。它们不是,也不应该是,对法案的全面描述。因此,当一个章节或章节的一部分似乎不需要任何解释或评论时,就不给出任何解释或评论。该法案只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但第四部分中有关养老金的规定和相应的规定除外。
背景
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个现代化的消防和救援服务,以响应21世纪的特殊需求,并废除1947年的消防服务法案。政府会落实在2003年6月30日发表的《我们的消防及救援服务》白皮书中大部分需要初步立法的建议。这份白皮书是政府对乔治·贝恩爵士和他的团队在2002年12月16日发表的《消防服务独立审查报告》的回应。
概述
条例草案涵盖消防救援队伍的各个方面,共分为七个部分:
- 第1部分-消防和救援机构(第1至5节):确定哪些机构是一个地区的消防和救援机构,并规定按命令组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消防和救援机构。
- 第二部分-消防和救援当局的职能(第6至20节):订明消防和救援当局的职责和权力。
- 第三部分-行政管理(第21至30节):规定制定消防和救援国家框架,列出消防和救援服务的战略优先事项,并对消防和救援当局进行监督。它对国务秘书作出补充规定,为消防和救援当局提供设备和培训中心。
- 第四部分-就业(第31至36节):涉及消防和救援当局的就业,特别是建立谈判机构以确定雇员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养老金计划。
- 第5部-供水(第37至42条):规定消防及救援当局及水务承办商的责任,以确保消防活动有足够的供水。
- 第6部-补充(第43至53条及附表1及2):有关消防及救援当局雇员进行救援工作和调查的权力,以及一些相应的条文和废除,包括取消中央消防队谘询委员会。
- 第7部分-通则(第54至62条):就启动前协商、解释、法定文书、领土范围等作出通则规定。
“旅”一词没有出现在法案中——这反映了一种基于个人角色而不是遵循军衔结构的社区服务。
领土的应用程序
正如在“我们的消防和救援服务”白皮书中所宣布的那样,政府认为现在是时候将消防和救援当局的责任移交给威尔士国民议会了。因此,该法案将责任移交给威尔士部队,并在与国民议会和威尔士办事处官员的联络和协议下起草。
该法案并不废除适用于苏格兰的1947年《消防服务法案》的条款,这些条款将继续有效。唯一的例外是法案第4部分的养老金条款和相关条款,这些条款确实适用于苏格兰,因为养老金政策是一个保留问题,而不是一个移交问题。因此,该法案废除了1947年法案中现有的养老金规定,并反过来将替代规定扩展到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
该法案不适用于北爱尔兰。
第一部分消防救援部门
消防和救援部门
第1条界定了条例草案中“消防及救援权限”的含义,不同地区的“消防及救援权限”的构成可能不同。1985年《地方政府法》(第51条)第26节规定了大都会县消防和民防当局的设立和成员。根据1999年《大伦敦当局法》(第29条),伦敦消防和民防管理局成为伦敦消防和应急规划管理局(见第328条)
第二节设立消防救援联合机构的权力
第三节建立消防救援联合机构:补充
第4节1947年消防法规定的联合权力
这些条款赋予了设立消防、救援联合机关、辅助机关、联合机关的权力。1947年《消防法》中现有的建立联合消防当局的权力正在以一种修改的形式重新颁布,以促进建立联合消防和救援当局,这是出于经济、效率和效力的原因,或者是为了与英格兰地区相对应的地区。如果消防和救援当局自己提交了相关建议,也可以合并。根据1947年《消防服务法》制定的综合方案将继续生效。国务卿有权通过命令改变或撤销这些计划。国务卿将有权任命根据该立法设立的联合消防和救援当局的少数成员(最多二分之一减一)。在任何情况下,国务卿都必须事先进行协商。国务卿还必须对合并方案的效果进行调查,除非合并方案没有争议,或者是为了公共安全的利益而必须进行。
第五节消防救援联合机关的职权
根据《1972年地方政府法》第111条,本节将赋予联合消防和救援当局郡消防当局、伦敦消防和应急规划局以及大都会郡消防和民防当局已经拥有的权力。
第二部分:消防救援部门的职能
核心功能
第六节消防安全
消防处已开展了一系列推广社区消防安全的活动,目的是防止家庭伤亡和减少火灾对整个社区的影响。这包括消防安全教育(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安装烟雾报警器、演示炸片锅安全以及为住户和其他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许多消防当局还为年轻人提供培训方案,并与当地企业、机构和伙伴关系(如犯罪和治安伙伴关系和当地战略伙伴关系)合作。这项工作目前是在自由裁量的基础上进行的,第6条的作用是强加一项法定义务。
第七节消防
扑灭火灾是对消防及救援事务主管部门现行的法定职责的重新制定,即规划和提供安排,以扑灭其范围内的火灾,并保护生命和财产免受火灾的伤害。消防和救援机构需要获得足够的设备等和培训,以便在正常情况下履行其职责。消防和救援主管部门还必须作出有效安排,以接收和响应求助电话,并获取信息,以履行其职能;后者可包括,例如,关于管理局管辖范围内建筑物的性质和特点的资料,或供水的供应情况和获取途径的资料。
第八节道路交通事故
赋予消防和救援当局一项责任,为从道路交通事故中营救人员和处理这类事故的后果作出规定。从历史上看,火灾的风险是引发这类事件的诱因。随着车辆设计的进步,事故后起火的发生率下降了,但要求协助从残骸中营救人员和保护他们免受危险物质泄漏伤害的呼声急剧增加。因此,消防和救援当局需要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培训,以便在所有正常情况下履行其职责。消防和救援当局还必须作出有效安排,以接收和响应求助电话,并获取执行其职能所需的信息(例如,当地道路和主干道网络的知识)。根据第7条和第8条,消防和救援当局在行使其法定职能时,必须设法减轻对财产的损害或潜在损害。因此,消防和救援当局在应对事件和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行动时,必须采取与事件和生命风险相称的行动。
9节突发事件
根据1947年的《消防法》,消防和救援当局不需要为火灾以外的紧急情况作出准备。然而,消防救援处的时间越来越多地用于应对紧急情况,而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如化学品泄漏和洪水。第9条将允许国务卿在经过协商后,赋予消防和救援当局一项责任,以应对由命令确定的特定类型的紧急情况,例如洪水和恐怖事件。国务卿还将有权通过命令,指导消防和救援当局如何计划、装备和应对这种紧急情况。这可能包括,例如,关于为民用复原目的部署大规模去污设备的指示。其目的是确保对紧急情况,特别是对恐怖主义事件采取一致的做法。第9条还允许命令要求主管当局对其管辖区域以外发生的紧急情况作出反应,例如,如果该主管当局的设备和培训比发生紧急情况区域的主管当局更适当。
"紧急情况"一词的定义仅为本法案的目的载于第56条。
其他功能
第十节有关特殊火灾和紧急情况的说明
有关特定火灾和紧急情况的说明。如果没有时间根据第9条作出命令,或者需要考虑到国家或区域的考虑,第10条将赋予国务卿权力,指示消防和救援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区或另一个机构所在地区对特定的火灾或紧急事件作出反应。国务卿还可以指示一个当局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不采取任何行动,例如,如果另一个消防和救援当局有更好的装备这样做。
第11条对其他不测事件作出反应的权力
对其他不测事件作出反应的能力;和其他服务。取代《一九四七年消防法》第3(1)(e)条,并赋予消防及救援当局自由裁量权,在该条例草案其他部分所规定的核心职能之外,以装备及应对事件。消防和救援当局可以在其认为存在生命或环境风险的地方自由行动。例如,这将允许绳索救援等专业活动。消防和救援机构将能够行使支持另一个消防和救援机构的权力——例如,在强化方案下(见第13和14节)。
第十二节其他服务
其他事务向消防和救援主管当局提供了同意将其设备或人员用于其认为适当的任何目的和其选择的任何地方的权力。例如,消防和救援当局可能同意帮助抽水池塘作为服务其社区。
协助履行职责
第十三节加固方案
本节重新制定《1947年消防法》关于加固方案的现有规定,并将其扩大到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和根据第9条规定的命令所界定的其他严重紧急情况。第13条责成消防及救援当局(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联合起来提供互助。如果消防和救援部门不能就组成消防救援小组达成协议,则可以由其中一个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第14节加固方案说明
关于加固方案的指示赋予国务卿指示有关消防和救援当局制定、更改或撤销该方案的权力。在作出指示之前,国务卿将给所有有关当局向他提出陈述的机会,他可以进行公开调查。
第15条与其他消防人员雇主的安排
与其他消防员雇主的安排。本节将扩展1947年《消防服务法》中的现有权力,该权力允许消防和救援当局与雇佣自己的消防员的组织签订协议。例如,如果机场雇用消防队员应对飞机失事,就可以达成一项协议,即机场消防队员将在机场一定范围内应对和协助事故。消防和救援部门可以为机场消防员响应的每一个呼叫向机场支付费用。这些安排亦适用于第8及9节所述的非火警紧急情况。本节规定的安排不能在两个消防和救援当局之间进行,因为这类关系是第13和14条所涵盖的。
由他人履行职责
第16条由他人履行职责的安排
《由他人履行职能的安排》扩展了1947年《消防服务法》中的现有权力,使消防和救援当局有能力与他人(包括其他消防和救援当局)签订合同安排,以在执行其职能时提供服务(第6至9和11节所述)。例如,消防和救援当局与地方教育当局签订协议,以促进学校内的消防安全。另一个例子是,消防和救援当局专门从事绳索救援,而邻近的当局则与其签订合同,为需要绳索救援的事故提供部分或全部救援。但是,消防救援机构只能将其灭火职能委托给其他消防救援机构或雇用消防人员的机构。这种协定的一个例子可以是将准备和处理核场址范围内火灾的责任委托给核场址的许可证持有者,因为该核场址拥有自己的消防部门。
第17条关于第16条下的安排的指示
关于第16条下的安排的指示重新制定了1947年《消防服务法》中的条款,使国务卿有权要求消防和救援当局根据第16条达成合同安排(或更改或取消任何此类安排)。国务卿可以主动行使权力,也可以在某一当局要求他干预的情况下行使权力,但行使权力必须符合经济、效率和效力的利益。在发出指示之前,国务卿必须给受影响的消防和救援当局向他陈述的机会,他可以举行公开调查。
补充
第十八节训练中心
培训中心,重新制定1947年消防服务法案,允许消防和救援当局为其员工建立培训中心。
19节充电
收费,允许国务大臣在协商后,以命令规定消防和救援当局可以收费的服务,以及可能受收费的人员。1947年《消防服务法》第3(1)(e)条已经赋予消防和救援当局对某些职能收费的自由裁量权。1947年法案第3(4A)条规定的海上或海底救火收费的权力由第(2)款重新制定,该款还继续禁止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发生火灾时对灭火或保护生命和财产收费。第(3)款规定禁止向消防和救援当局提供紧急医疗援助收费。第(5)款维持现行安排,使消防及救援当局可自行订定收费水平,并可根据所提供的服务种类及个别事故的情况而调整收费,或选择不收取任何费用。第(6)款将收取的金额限制为提供服务的成本。
第二十节在海上或海底行使权力
海上海岸警卫队(MCA)在海上或海底行使权力,有管理英国当局对领海内外海上事件的反应的一般职责。为了支持这样的响应,民政部将与其他服务提供商签订协议。消防和救援服务可向海事处表示愿意对火灾和其他海上紧急情况作出反应,并提供装备和训练有素的消防人员从事这些工作。第20条将使消防和救援当局能够继续对海上和海底(例如英吉利海峡隧道)的事故作出反应。
第3部分的管理
国家消防救援框架
第21节国家消防救援框架
本节要求国务卿协商并制定消防和救援国家框架(“框架”),消防和救援当局在执行其职能时必须考虑到该框架。国务卿必须不断审查该框架,并必须就对其作出的任何重大修改进行协商。政府于2003年12月11日公布《消防及救援条例草案》的草拟本,以谘询公众意见。该草案订明消防及救援组的目标,以及消防及救援当局应采取的措施,以达致这些目标。该框架还规定了政府将向消防和救援当局提供的支持。
第22节国务卿的干预
本节赋予国务大臣权力,在他认为消防和救援当局未能按照框架行事时,以命令规定消防和救援当局的义务。在作出这一命令之前,国务卿必须给主管当局向他提出交涉的机会。
第23节性价比最高
本节赋予国务卿在消防和救援当局未能按照框架采取行动时进行干预的权力。1999年《地方政府法案》第1部分的最佳价值权力已经规定,当当局未能遵守该法案第1部分的要求时,国务卿可以进行干预。然而,《框架》涵盖的一些更广泛的消防和救援服务绩效问题,如应对恐怖袭击的应变措施,可能不在1999年《法案》第1部分的规定中。
24节报告
国务卿将向议会报告消防和救援当局在何种程度上按照该框架采取行动,以及他为确保他们这样做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他不会报告个别消防和救援当局。监督
25节信息
本节适用的权力相当于1972年《地方政府法》第230条,适用于所有消防和救援机构,而不仅仅是适用于第230条的机构。例如,这种电力可用于收集有关主要火灾(涉及财产、救援、伤亡的火灾)、火灾次数和地点以及与火灾有关的伤亡人数的逐次事件信息。
第26调查
第26条以修订的形式重新颁布了1947年《消防服务法》第33条。国务卿将有权对消防和救援部门的表现或其对特定事件的处理进行公开调查。
27节检查员
本节重申《一九四七年消防法》的权力,以决定委任消防及救援队督察的安排。
设备等
28节
设备、设施、服务和机构。本节将允许国务卿向消防和救援当局提供和维持服务和设施,并授予他(通过命令)命令当局使用这些服务和设施的权力。例如,本节将赋予国务卿提供设备的具体权力,使当局做好准备,以处理民事恢复力事件,并为无线电通信和/或控制室提供标准化系统。这将有助于确保在恐怖主义事件等重大紧急情况下采取一致的做法。第二十九节公共安全指示。本节规定国务卿有权为公共安全的目的,通过命令向消防和救援当局就其财产或设施的使用和处置作出指示。这种指示可包括所有种类的财产和设施,不论它们是否作为第28条规定的国家采购活动的一部分提供。可以使用这种权力的一个例子是,在工业行动期间,官方消防和救援机构应对紧急情况的掩护不足以应对当地的风险,为了确保公共安全,他们的设备需要由提供紧急消防掩护的其他人使用。
培训等
第30节培训机构和中心
该条例草案订明消防及救援当局雇员(及其他人员)的培训须在中央、区域或本地进行。本节重新制定和加强了允许国务大臣设立和维持中央或地方(包括区域)训练中心的规定。位于马什的莫尔顿消防学院是消防和救援服务的中心培训机构。但是,该学院无法为这项服务提供所有的发展和培训,有些培训(例如,需要定期进行的培训)可能最好在区域或地方一级进行。
第4部分就业
谈判的身体
第三十一条谈判机构
第31条规定国务大臣保留权力,为消防和救援部门建立谈判机制。这些权力允许国务卿在协商后决定谈判机构的人数、组成和主席。第(2)款规定法定机构须包括雇主、工会和一名独立主席。
如果根据这些权力设立任何谈判机构,第(4)款和第(5)款将防止该机构因在另一论坛举行的谈判而受到损害。但是,第(5)、(6)、(7)、(8)款将允许法定机构作出安排,以便在当地就某些服务条件的全部或在国家商定的参数范围内进行谈判。
32节指导
第32条将允许国务卿向谈判机构发出指导意见。任何谈判机构,无论是自愿设立的还是根据第31条设立的,都必须考虑到该指导方针。
养老金等
第33节退休金等
本节重新制定了1947年《消防服务法》第26条的现有权力。这将使多个养老金计划在同一时间运行。
第34节与养恤金等有关的资料
这一条款重新制定了1947年《消防服务法》中的条款,使国务大臣能够规定消防和救援当局或苏格兰消防当局可以向选择或退出任何消防员养老金计划的人提供信息的情况。它还重新制定了有关收取行政费用的现行规定。
第35节保留现有的退休金计划
消防人员的养恤金安排目前由根据《1947年消防法》第26条订立的《1992年消防人员养恤金计划令》(经修订的第1992/129号法令)提供。第35条的目的是确保尽管《1947年法令》已被废除,该计划仍能继续执行,并使1992年的《法令》得以修改。
补充
第三十六条禁止雇用警察
这一条款重新制定了1947年《消防服务法》第32条,规定任何警察(即警员)不得受雇为消防队员。如果消防及救援当局雇用一名不当值的警务人员,例如作为一名保留(兼职)消防员,在发生火警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可能会因不清楚哪一位雇主对该名警务人员的服务有主要索偿权而出现困难。
第五部分供水
第37条保障供水等的义务
第(1)款重新制定1947年《消防法》第13条,要求消防和救援当局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在发生火灾时有足够的水供应。第(2)款准许主管当局使用任何适当的供水,不论供水商或其他人士提供的供水。虽然它规定为水支付合理的补偿,但这受到1991年《水业法》第147条的限制,该法案明确禁止供水商就以下方面收取费用:为灭火或任何其他紧急目的而取水;用于灭火的测试装置所取的水;或者进行消防训练。本款重新制定了1947年法案第15(1)条。
第38条水务公司供水
本条款重新制定《1947年消防法》第14(1)和(4)条,并允许消防和救援当局与水务承建商就供水事宜签订协议(如第37条所述)。第(2)款允许任何协议包括付款条款,但1991年《水工业法》第147条所涵盖的目的除外。第(3)款规定,根据协议,供水商的任何义务均可由国务卿根据《1991年水工业法》第18条执行。这使国务卿有权作出强制执行命令,以确保遵守任何法律或其他要求。
第39条供水商的紧急供水
本条款重新制定了1947年《消防服务法》第14(3)条、第30(4)条和第30(4A)条。第(1)款规定,如消防及救援主管机关提出要求,水承办商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增加水的供应及压力,以扑灭火警。第(2)款准许承办商切断任何地区的总水管及水管的水,使其能遵从增加供水及水压的要求。第(3)款保障消防及救援监督或任何人不因水务承办商在履行其义务方面所作的任何事而承担任何责任。第(4)和(5)款规定,水务承办人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不采取其必须采取的任何步骤是违法的,并规定,一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处以第5级罚款(目前为5000英镑)。
第40条他人供应
该条款重新制定了1947年《消防法》第15(1)条,并允许消防和救援当局与除水承保人以外的人签订协议,以确保水的使用;改善获得水的机会;或铺设及维修水管,及进行其他与用水有关的工程。
第41节消火栓
通过连接消防栓来获得水源。消防栓可由水务公司在消防及救援主管机关的要求下装设。第41(1)条规定水务承建商须以通知或区别标记标记每一个消火栓的位置。根据第(2)款的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用可由消火栓所在区域的消防及救援当局承担。该法案重新制定了1947年《消防服务法》第14(3)条的规定。
第(3)款使国务大臣能够制定规章,规定消防栓的统一性以及指示其位置的区别告示和标记。这是对1947年法案第14(6)条的重新制定。
第(4)款规定第(1)款和第(3)款规定的水务承揽商的任何义务可由国务卿根据1991年《水务产业法》第18条执行,该条赋予国务卿权力作出强制执行命令,以确保遵守任何法定或其他要求。这是对1947年法案第14(4)条的重新制定。
第(5)款规定,任何人使用消防栓而非用于灭火或消防救援机构的任何其他目的,均属犯罪;或除获水务公司或消防栓所属的其他人士授权的用途外。
第(6)款规定损坏或阻挡消防栓属犯罪。根据第(7)款,任何人犯第(5)及(6)款所订罪行,一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第(5)、(6)和(7)小节重申了1947年法案第14(5)条。
第42条影响供水及消防栓工程的公告
本条重新制定了1947年《消防法》第16(1)至(3)条,并规定任何拟进行任何为消防及救援管理局范围内任何部分供水的工程的人,须根据第(1)款至少提前六周向消防及救援管理局发出书面通知。任何拟进行任何影响消火栓的工程的人,须至少提前七天发出书面通知。
根据第(3)款,如发出书面通知并不切实可行,则该人如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发出该通知,则视为已发出该通知。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不按规定发出通知,即属第(4)款所订罪行。根据第(5)款,一经简易程序定罪,任何人可处第5级罚款。
第6部分补充
紧急情况下的权力等
第43条消防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权力等
本条文赋予消防及救援当局的授权雇员处理火灾、道路交通意外及其他紧急情况的权力。它取代了1947年《消防服务法案》第30(1)条,该条仅限于处理灭火或防止火灾蔓延的问题,并承认了消防员更广泛的职责,包括消防和救援当局在应对道路交通事故时所做的工作。
权力的条目
第44条入职权
这一条款允许授权人员的消防和救援机构进入处所获得的信息需要的消防(条款7)的核心功能,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条款8)和指定的紧急情况(条款9)。在场所火灾发生的情况下,该条款还允许消防和救援机构进入以调查火灾发生的原因和进展。除非得到治安官的授权,否则不得强行进入私人住宅,并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私人住宅的占用人。
第45条入职权:补充
第45条规定了根据第44条进入某地以获取信息或调查火灾的起因和进展的消防和救援机构雇员的权力和义务。权力和义务类似于根据健康和安全立法适用于调查的权力和义务。
第46条入职权:通知
订明第44条所指的通知可依法送达的方法。它类似于消防安全和健康与安全法中的服务规定,并允许通过电子方式提供法律服务,但收件人同意这样做。它符合2003年通信法的规定。
假警报
第47条误报火警
重新制定1947年消防服务法第31条。该条款规定,故意向代表消防和救援机构的人员发出火警假警报或导致他人向代表消防和救援机构的人员发出火警假警报的人,可处4级罚款、51周或以下监禁,或两者并处。
咨询机构
第48条有关谘询机构的付款
相应的条款
第49条取消中央消防队谘询委员会
废除根据1947年《消防法》第29条成立的中央消防队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就与《消防法》实施有关的事项向国务大臣提供一般性意见。在国务卿根据1947年法案行使某些制定规章的权力(例如关于养恤金的权力)之前,该委员会还担任法定顾问。如该等制定规例的权力在条例草案的其他地方重新制定,则国务大臣有责任与他认为适当的人士进行协商。
第50条废除1947年消防法案
51节修正案
部分52废除
附表1 -次要和相应的修订
附表2 -废除
第7部分一般
第53节开工前咨询
第54节查询:补充
第55节"紧急情况"的含义
第56节财政拨款
第57条命令和规章
58节开始
载有有关条例草案生效的条文。第1-6部分在国务卿通过命令任命的日期生效。
节59威尔士
部分60程度
该法案只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但第四部分中有关养老金的规定(因为养老金政策是保留事项)和各种相应的规定也适用于苏格兰。在适当的情况下,它赋予威尔士国民议会在适用于威尔士时国务大臣的权力。
第61节短标题
该法案预计不会对公共开支或人力产生重大影响。通过区域组织的过程和综合风险管理计划(IRMPs)的引入,预计消防和救援当局将被赋予更大的灵活性,更重视预防,从而节省开支。综合资源管理方案尤其应使当局能够更有效地满足其领域内的特定服务需求。虽然一些消防和救援服务机构(通常是较小的农村当局)可能由于采用该法案的规定而产生一些短期成本增加(例如在促进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得到加强),但从长期来看,该法案将带来的效率节约应抵消这些成本。
至于应对诸如恐怖主义新维度等紧急情况的新职责和权力所涉及的任何成本和人力,国务卿能够购买并将继续拥有消防和救援服务所需的必要资产。如果为“新维度”目的使用这些资产而产生收入影响,国务卿已经或将会满足这些影响。
类别:消防安全立法
2011年3月28日[最后更新: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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