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质立法

《2014年石油(整合)条例》

2014年《石油(整合)条例》结合、更新和取代了从1928年《石油(整合)法案》到1982年《石油酒精(塑料容器)条例》等之前的几项立法。同时,关于运输、处理和储存石油的各种有关指南和正式文件也已改为新的版本。

这些规定适用于两个不同的群体——储存汽油以供分配到汽车油箱的工作场所,以及储存汽油但不一定分配的非工作场所。后者包括私人住宅、俱乐部、协会和类似的组织。

与之前的规定相比,私人持有者现在可以在不通知当地石油执法局(PEA)的情况下在家中储存30升石油,尽管仍有要求将石油储存在合适的容器中,无论是多个便携式容器、单个可拆卸罐,还是这些容器的组合。超过30升的私人持有人必须通知当地PEA。

对储存和分发汽油的工作场所的要求的改变主要是行政上的,而对于那些不分发汽油的工作场所,储存汽油被认为是一项不需要证明的辅助活动。然而,所有工作场所的实际要求保持不变,DSEAR 2002继续要求持有者采用基于风险评估的方法。

《2002年危险物质及爆炸性环境规例》(DSEAR)

危险物质会使人们的安全受到火灾和爆炸的威胁。安全安全分析及评估组要求雇主和自雇人士有责任保护人们免受工作场所火灾、爆炸及类似事件对他们的安全造成的危险,这包括可能因工作活动而受到危险的公众。

什么是危险物质?

危险物质是在工作中使用或存在的任何物质,如果不加以适当控制,可能会因火灾或爆炸而对人造成伤害。它们几乎存在于所有工作场所,包括溶剂、油漆、清漆、易燃气体(如液化石油气)、机加工和打磨作业产生的灰尘以及食品产生的灰尘。2015年修订的法规还涵盖了压力气体和对金属有腐蚀性的物质。

DSEAR要求什么?

雇主必须了解工作地点有哪些危险物质,以及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 采取控制措施来消除这些风险,或者在不可能的情况下控制它们。
  • 实施控制措施以减少任何涉及危险物质的事件的影响。
  • 制定计划和程序处理涉及危险物质的事故、事件和紧急情况。
  • 确保员工对控制或处理危险物质的风险有适当的了解和培训。
  • 识别和分类工作场所中可能发生爆炸性气体的区域,并避免这些区域的火源(例如,来自未保护的设备)。

1.本条例的目的是消除或减少与工作有关的“危险物质”的危险特性所引起的火灾、爆炸或其他事件对安全的风险。第2(1)条将“危险物质”定义为:

  • 符合《危险物质和危险制剂分类及标签核准指南》(第5版)(ISBN 0717623696)中规定的标准,将该物质或制剂归类为爆炸性、氧化性、极易燃、高度易燃或易燃的物质或制剂,不论该物质或制剂是否根据《2002年化学品(危险信息及供应包装)规例》(S.I. 2002/1689)分类;
  • 因其物理化学或化学性质以及在工作场所使用或呈现的方式而产生风险的物质或制剂,但不属于上述(A)分段内的物质或制剂;或
  • 任何可与空气或爆炸性大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不论其形式为固体颗粒或纤维材料或其他,但不属于上文(a)或(b)项所列的物质或制剂。

2.就英国而言,该规例实施理事会第98/24/EC号指令。关于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使其免受与工作中化学制剂有关的危险的L 131, 5.9.98,第11页),就该指示与安全有关而言,以及理事会第99/92/EC号指令(第OJ号)。第23条,28.1.00,第57页),关于改善对可能受到爆炸环境威胁的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的最低要求。这两个指令都属于理事会指令89/391/EC第16(1)条所指的个别指令。

3.该条例与《工作卫生和安全》等第1至59条和第80至82条同样适用于大不列颠境外。1974年法根据《工作卫生和安全》等实施。1974年法令(大不列颠境外适用)2001年法令(第12条)。

4.第3条载有对该等规例若干条文的撤销申请。第3至14条及第17(1)至(3)条不适用于船舶船员的正常船上活动(第3(1)条)。根据该规例,雇主就其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延伸至非雇员,但有一定的节省(第4(1)条)。该规例所规定的责任亦适用于自雇人士(第4(2)条)。

5.雇主需要开展一个合适和足够的风险评估他的员工在一个危险的物质或可能出现在工作场所的监管(5)。“风险”被定义为“一个人的安全受到影响的可能性有害生理效应是造成他从火,爆炸或其他事件引发的危险危险物质的性质与工作,也损害的程度”(监管2(1))。根据《1999年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管理条例》(S.I. 1999/3242)第3条,雇主已经被要求进行风险评估。然而,如果工作地点存在或可能存在危险物质,他现在将需要根据本规例第5条的评估要求对风险进行评估。

6.本规例规定雇主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量消除或减低风险。如风险未能消除,雇主须在合理切实可行及符合风险评估的范围内,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及减轻任何有害影响(第6(3)条)。

7.工作场所中可能发生爆炸性气体的场所必须划分为危险场所或非危险场所,危险场所必须根据爆炸性气体发生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条例7(1)和附表2)。危险场所的设备和防护系统必须符合附表3(条例7(2))的要求,必要时,危险地方必须按照附表4(第7(3)条)的规定,在入境口岸以标志加以标记。

8.雇主须作出安排,以处理意外、事故及紧急情况(第8条)。如工作地点有危险物质,雇主亦须向雇员提供预防资讯、指示及培训(第9条)。在工作地点使用存放危险物质的容器及管道,如尚未按照附表5所列法例的规定标示,明确标识其内容(规则10)。

9.如两个或两个以上雇主共用一个可能发生爆炸气氛的工作地点,负责该工作地点的雇主须协调实施本规例(第11条)所规定的措施。

10.第13和14条允许对本条例的所有或任何要求作出豁免。对主要涉及石油汽油的立法(第15条和附表6)作出修订,并废除和撤销立法(第16条和附表7)。第17条作出过渡性规定。

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访问

危险物质和爆炸性气体环境条例2002 (DSEAR)的详细说明

火灾、爆炸和DSEAR规则:进一步的信息和指导

爆炸物行为

《爆炸物法》控制着获得许可证的申请人对爆炸物的安全使用、储存、运输和制造。这一行为非常复杂,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

《爆炸物法》和《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法》规定的爆炸物范围很广。这些包括在商店出售的烟花,被称为商店商品,以及在矿山和采石场使用的爆破炸药。

2014年的《爆炸条例》对爆炸立法进行了广泛的修正。

2014年爆炸品规例

ER 2014在1号生效2014年10月,旨在巩固、现代化和简化现有的爆炸物法规。这包括撤销《2005年炸药制造及储存规例核准工作守则》。它将与爆炸物立法有关的健康和安全要求纳入一个框架,以授权、安全、保安和投放市场等共同主题为基础。

安全规定

ER 2014的安全规定适用于雇主、个人和其他制造爆炸物、储存大量爆炸物或储存具有更高危险或更大引爆风险的爆炸物的人员。

监管26:防火及防爆措施

任何制造或储存爆炸品的人士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包括:-

  • 26 (1) (a) -防止火灾或爆炸
  • 26 (1) (b) -限制火灾或爆炸的范围,包括采取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和爆炸从一个地点传到另一个地点
  • 26 (1) (c) -保护人员免受火灾或爆炸的影响

如果相关责任人符合《1999年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管理条例》、当地消防安全立法以及(如适用)《2015年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的风险评估要求,则应采取必要步骤,确定根据条例26(1)必须采取的适当措施。

第27和13(6)条:分离的距离

这要求储存炸药的人保持分离距离,确定不需要使用分离距离的情况,并确定如何在获得HSE(健康与安全执行局)或ONR(核监管办公室)许可的某些地点使用分离距离。

监管28日:丢弃、处置和除污

任何丢弃或处置爆炸物的人,或对受爆炸物污染的物品进行净化的人,都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确保他们在安全地进行这些活动。

监管29:禁止制造、储存和进口某些爆炸物

未经HSE批准,禁止生产、储存和进口含硫和/或磷与氯酸盐混合的烟火制品。

规则13:虽然上述所有规定都完全包含在安全规定内,但第13条只有部分规定符合安全规定。它还涉及执照的颁发。

第13条规定允许HSE和ONR在制定特定于现场/职责人员的规则时拥有更大的自由,而不是在其他地方制定的规则,特别是关于分离距离和那些制造或储存爆炸物的人的活动。此外,第13条允许所有发牌当局加强第26条有关在获发牌存放爆炸物的地点销售烟火物品的规定。

ER 2014安全规定指南

安全规定

ER2014的安全规定可在《条例》的三个部分中找到。

第10部分包括三条有关防止未经授权取用或取得爆炸品的规例。这三条规定是:

  • 监管30:这就要求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进入制造、储存或保存爆炸品的地方或接触爆炸品本身。
  • 监管31:为合法转让相关炸药提供了一个框架。
  • 监管32:禁止雇用被禁止人员从事处理或控制相关爆炸物的工作。

第11部分包括五项规例,涉及民用炸药的可追溯性、有关和民用炸药的记录须保存,以及有关炸药的损失报告。这五项规定是:

  • 监管33为民用炸药的唯一鉴定提供了一个框架。
  • 监管34为民用炸药制造现场代码的归属提供了一个框架。
  • 监管35要求保存有关炸药的记录,并确定这些记录应包含的信息。它还确定了那些不需要保存记录的人,并指出当第36条生效时,相关炸药和民用炸药都只需要根据第36条保存记录。
  • 监管36要求保存民用炸药的记录。该条例还明确了这些记录应该包含哪些内容,以及哪些人不需要保存民用炸药记录。
  • 监管37要求责任人报告相关爆炸物的损失,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以确定发生了相关爆炸物的损失。

监管36要求保存民用炸药的记录,并说明这些记录是什么。

12个部分包括一项有关塑胶爆炸品的规例:

  • 监管38禁止制造、转让和进口塑料炸药,除非它们标有探测剂。

ER 2014安全条款指南

进一步的信息

2014年石油(整合)条例

2002年危险物质和爆炸性环境条例

2014年爆炸物条例

1999年《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管理条例》

类别:

2011年3月28日[最后更新: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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